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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七)】關於公司治理、董事會及股東會

當創業家與co-founder共同創業時,或有其他願意投資公司之人成為股東時,公司已非一人自負經營結果。因此,在公司經營上,創業家都有了解「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必要性。眾勤法律事務所陳全正與張媛筑二位律師將帶大家認識其運作實務,並分享相關注意事項。

當創業家與co-founder共同創業時,或有其他願意投資公司之人成為股東時,公司已非一人自負經營結果,對於股東而言,投資結果希望以獲利坐收,但也知悉投資必然伴隨各種風險,為降低這樣的風險,公司法上其實已設計有管理與監督的公司治理措施。由於公司為股東所共有,股東會為最高意思機關,但因為股東會龐大,實際上難成為最有效率的管理機關,也因此以選出的代理人「董事會」作為公司執行業務機關,董事會也可能因應具體事務上決策與執行方便,而將權利再授權經營階層,但仍由董事會總管公司業務經營,並可有對於董事會及董事會成員訂有相應法定義務或責任,以達控制、監督公司之效。因此,在公司經營上,創業家都有了解「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必要性。本篇將帶大家認識其運作實務,並分享相關注意事項。

 

一、董事和董事會

(一)董事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我們先從董事談起。董事的選任,除了尊重股東決定外,法規上還有董事資格的限制,如董事不分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均要求董事須為有行為能力、不得有犯像詐欺、背信特定罪確定等(請參公司法第30條)、不得兼任監察人,有限公司因為人合的特性,更要求董事必須具有股東的身分。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解任同樣也有法定規範,例如股東決議解任、任期屆滿等等。補充提到的是,董事選派,如果由法人股東取得董事席次,可以直接安排人選出任(參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保有彈性。

在「有限公司」中,股東們須從中選任至少一人擔任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但董事人數上限為三位。有限公司並未強制要求設置董事長,而是每個董事都可代表公司,但如果「章程」中有規定設置董事長,則由董事們互選,由過半數董事的同意人選擔任之。但請注意,有限公司不像股份有限公司有設置「董事會」的規定,而是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下,公司業務的執行,除了通常事務外,需有董事們過半數同意方式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同樣要設置董事,但董事並不需具有股東身分,且有任期三年的限制(請注意得連選連任),其他一般資格如前所述。在董事席次上,不像有限公司有席次上限的限制,而常見是設置三位以上,且多為單數,以方便表決,但目前公司法也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可透過章程設計而不設立董事會,直接由1~2位董事處理,如果董事只有一位,就直接任董事長,二位則準用董事會規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但一定要有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選任,於股東會以「累積投票制」選出,以避免董事席次都被大股東霸佔(公§198)。接著,按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董事的「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所以董事報酬的部分,如果公司章程已經訂明由股東會議定之,即由股東會議定之。此外,這裡的報酬和酬勞不同,酬勞指的是章程中已規定公司有盈餘的時候,另外是其貢獻而給予的報償,如未規定於章程中,則董事無法享有董監事酬勞分派(參經濟部104年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及104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解釋函)。

由於董事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因此在數量及安排上相當重要,實須謹慎。特別是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董事席次也可能被迫增加,常見可能由原本的三董一監,擴張成五董二監等,藉由給予投資人對應的董事席次,換取投資的承諾。然而,董事人數增加,將影響董事會決策效率,更重要的是,關於公司事項的決議,也就開始充滿變數。因此,對於創業家而言,董事席次的掌控及釋出,之間的拿捏就是學問。當然,並不是說創業家和投資人的關係一定是對立的,也有很好的情況是,創業家和投資人相互理解信任,投資人藉由董事的身分,對內實際掌握公司狀況,對外則籌措資源,挹注至公司。我們認為,這問題的核心其實在於,創業家終究要學習如何和投資人平和相處,才能夠借力使力,各取所需,皆大歡喜。最後,記得董監事數量的變更,要以變更章程方式為之。

(二)補充:是否要擔任董事的常見誤會

很多人會問,我參與了公司投資後,要爭取擔任董事嗎?這沒有一定的答案。我們應該先了解公司運作的架構,特別是在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分為「股東會」及「董事會」,兩者不同(這就是「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股東並不負擔公司經營的責任與義務,經營的責任是落在董事身上。所以,常聽到有人講股東有「競業禁止」的義務,甚至可能有「背信」責任等說法,這是以訛傳訛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則是非執行業務股東)對於公司並不負任何義務,則即使從事同樣業務,也沒有背信或競業禁止違反的問題。

這問題再延伸下去,是創業家如果擔心股東可能會取得公司機密資訊,而挪作他用,進而影響公司競爭力。對此,應該是事前評估該股東進入後的利弊影響,並在term sheet予以規範,並實際妥適保護公司的核心資產,以營業秘密管理等方式予以保護,才是根本之道,此可參系列第六篇文章「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策略思考」。

(三)董事會

接著,我們稍微深入來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這個對創業家有點熟悉或陌生的名詞。董事會是公司法定,必備,及常設的經營機關,除了章程或法規規定要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業務都透過董事會決議執行(公司法第202條),因此,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差別,是我們要先了解的。

但我們也知道,新創公司一開始,股東組成單純,多半就幾個co-founder,且通常同時擔任董事,公司營運大小事及決策方向就直接討論就好,不在意形式,所以會對於前述「股東會」或「董事會」覺得很遙遠。然而,隨著公司規模愈來愈大,會有新的投資人加入成為股東,完整的公司組織就逐漸變得重要,特別是董事會的部分。因此,對於董事會的制度及運作,是創業家應花些時間了解的。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而董事是有任期及選任的,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於新選任後召集。基本上董事會在召開上沒有像股東會一樣有固定期間要求,也沒有次數限制,有需要的時候就予以召開,而很多公司也會由章程設計固定多久開董事會。而董事會的運作方式,是以會議議決(人數的多數決,又依事項重大程度,可分「普通決議」跟「特別決議」),一位董事一票,董事會就通過的決議,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而是要再由董事長單獨對外代表公司,並對外具體執行業務(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會的運作,強調討論議事,原則上實體集會,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約定「由全體董事同意」、「可以就該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表決,不實際集會」。同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而關於其代理等,法規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董事會的「普通決議」跟「特別決議」,在普通決議事項(一般未規定事項)門檻為過半數董事出席(法定開會門檻),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法定決議門檻),如果是特別決議事項,決議門檻則要求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出席(法定開會門檻),出席董事1/2以上同意(法定決議門檻),例如先前文章所介紹過的,公司要買回股份作為員工庫藏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就要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這部份法令皆有規定。

最後,董事會有幾項法定的義務要注意,包括:召集股東會,編造會計表冊,向股東會報告,備置章程/簿冊,另外還有聲請宣告公司破產,通知公告公司解散之義務。

(四)有關董事及董事會相關議題

常有人詢問,董事會與執行長(CEO)的關係,特別是誰權限大(誰要聽誰的)?我們先前專文已有介紹過「專業經理人」,執行長是專業經理人的一種;經理人和董事不同,董事(會)是決策機構,可授權經理人業務執行的範圍,當然,兩者也可以並存,身兼經理人(總經理、執行長)及董事(長)也是業界常見狀況,但不能說二者是相同的。基本上,我們應了解,董事會承接股東會的委託,對公司負直接經營責任,董事會再委任專業經理人執行。所以才會有董事會fire了公司創辦人(CEO)的事件,像是蘋果公司董事會解任創辦人CEO:Steve Jobs。

至於,有時聽聞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發生股東投資公司後,沒有營收下文,後來發現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就決定將公司資金轉投另一家自己經營的公司。由於董事長應依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執行,如果董事長未依股東會決議或根本未召開股東會,即擅自決定轉投資,除對公司造成之損害須負賠償外,董事長所為亦可能涉犯刑事背信罪。

基本上,公司的大小章由董事長負責保管及運用。但在一開始規模不大的公司之中,有時因執行業務便利性,而將公司大小章交由兼任經理階層的董事用印,後續雙方或有兩派人法發生爭執時,返還公司大章可能成為公司交接或公司經營權的爭奪的其一起手式。當公司沒有公司大章期間,此期間的交易行為非常有可能因此無法履行或簽署,造成公司經營上的損害。且公司大章並不得擅自刻印,此一不小心在經營權爭奪上先陷於刑責責任的風險,再者當有任何需要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如有未以原送印鑑之核蓋,同樣也有被控偽造文書的議題存在。因此,針對公司大小章之管理及使用也不容忽視。

 

二、股東會

首先,大家要知道有限公司並無法定「股東會」型態,故董事並無法定召集股東會之義務,儘管有限公司並無強制召集股東會之法定義務,但仍應注意到有限公司之董事仍應將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造具各項表冊,提供予各股東,並取得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解除董事責任,此常為創業家所忽略之處。因此,本節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說明。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此是原則(參公司法第171條),並由董事長擔任主席。另外特殊情況時,也可能由監察人、少數股東等召集。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要接受。但不是任何股東都可以要求召集股東會的。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則有相關規範。首先,相較於有限公司,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於股東會之召開及交付股東會決議,定有詳細規範。以召開股東會為例,法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常會」(相對則是股東臨時會),對於召集前通知之期限、內容,甚至會議形式等召集程序,均有強制規定。另外要說明的是股東會的「決議瑕疵」,包含了在召集程序(像是,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而召集)或決議方法(像是,無表決權股東參與表決)違法及決議內容違法,前者是決議得撤銷,後者是決議無效。

依據筆者過往接觸經驗,也常見創業家因新創公司股東較少(例如僅有創業家集一兩位股東),而忽略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逾期召開的情況,因此陷於受罰鍰之風險。

此外,隨者近期疫情因素,許多股東會無法實體召開,而有創業家改依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但請留意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者,除非已於章程中明定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否則仍應以實體股東會方式召開,始符合法定要求。

而比較特別的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參公司法第356-8條)。

此外,公司經營中尚有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或有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共享權限,前者例如: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報酬、解任董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承認會計表冊及期末盈餘分派權限、變更章程等等;後者則例如:重大營業變更決策權、公司合併、分割之決議。因此,針對董事會決定之事項,有些尚需經過股東會決議,方為合法決議。

公司治理對於新創公司而言,不應僅是遙遠的規範,新創公司的董事會及管理階層常見為人員重疊的情況,但創業家莫忘公司為股東所有,不再僅是單純一人決定,由創業家架構的董事會,仍應以追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為經營目標,透過董事會監督公司營運,確認資源為有效利用,並藉由股東會向股東報告經營成果,由從中聽取股東意見,以達良好互動,成為公司永續經營的基礎。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