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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成功思維解析系列-3/3】投資履行階段,創業家不可輕忽的事

在探討募資程序、簽訂投資協議時各種需要注意的細節後,眾勤法律事務所陳全正與張媛筑二位律師接續為新創朋友們介紹在成功募資後,創業家不可輕忽的投資承諾履行事項,期能提醒新創企業如何與投資人互利互贏,一起走向成功之路。

還記得前面文章提到的,創業家團隊應設法保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如此則在後續發展上,可以減少投資人因想法的歧見及紛擾,所導致營運的遲滯。接著在成功募資後,也是步步為營的開始。

 

一、給初次募資的新創:募資成功後要注意的事情

募資成功後其實是履行任務的開始,更是為下次募資鋪路。多數新創公司在上市櫃前,都仍有階段性募資的需求。但對創業家而言,在下一次的募資擴張發展前,勢必要先維持公司營運,達初次募資設立的目標,繳出亮麗的成績單,以說服外部新投資人、或原有投資人願意追加投資。為達成此目的,履行原有的投資計畫,並良好地營運公司,合於約定、合於規定,即顯得相當重要。

(一)首先,回到投資協議中,當時是否有相關承諾投資人的事項

履行投資協議當然為創業者的重要任務。執行投資協議的內容中,除了盈餘股利的經濟利益給予外,應特別留意保證事項(按:這裡講的是保證,指未來要達到之目標),以避免陷入違約風險。常見的保證事項,消極事項如:創業家不得轉讓股份、不得辭任職務(甚至連核心團隊都一起拘束),積極事項如承諾多久時間內讓公司IPO或上興櫃等,創業者如發現可能脫離原本預設目標,應盡早應變。但我們也要強調的是,投資協議的基礎是以過去資訊預測未來的發展,其間必有落差及失準,再加上整體經濟或外在系統性因素等,公司營運有起有落實為常見,而這些都是導致和預想投資計畫產生差距的原因。舉例而言,新創界今年很熱門的話題之一就是「COVID-19」,可依疫情作為不履約的正當理由嗎?疫情對於營運影響該如何因應,但在此之前,又有多少人能預料到呢。因此,平時向投資人更新公司及市場狀態,維持友好和睦的關係,是重要的。

不論此落差原因來自於內外部、是否可歸責,倘雙方就此落差經友好協商下,願意調整原預設的商業計畫,創業家應同時檢視投資協議約款是否有對應內容,需要協同更改。如有,切記明確終止或更新原投資協議約款,尤其建議書面,否則效力仍持續發生,未來事後如爭執才有依據可循。

老生常談一句,在觀念上,重點在於有無有效溝通,以期在發展的路上,始終能夠雙方目標一致,起點-終點一致,中間也許有著繞路彎行,但不影響終點抵達。

此外,投資協議中投資人通常已事先約定「投後管理」約款,常見像是:一票否決權條款、約定某些重大事項,公司就一定金額之交易須經過董事會同意、融投資決議、核心經營團隊異動等,簡而言之企業營運的重大事項,予以嚴格控制。

為落實投後風險控管,投資人往往會透過直接指定一席董事、或經理人,或掌有監察人,以派駐人員進入被投資公司,也常見要求被投資公司定期主動提供財務報表,藉由公司財務、業務績效等營運數據的解讀與挖掘,了解被投資公司實時營運狀況。

(二)投資人提供的意見要聽,但不是唯命是從

對於創業家而言,於履行投資協議期間,與投資人建立良好溝通,也很重要。特別是投資人擁有的資源(人脈、通路、營銷業務)能協助公司成長時,與投資人良好緊密的互動,也能及時修正方向、持續導入資源,推動項目的順利進行。但創業家也應同時銘記:最了解公司發展的人是創業家自己,最後要為成敗負責的也是創業家,因此,投資人給予的是建議,而非命令,您並非僅能遵循,否則除了權責不清外,也與當時投資人願投資您的公司所看好的發展規劃相悖。所以,儘管履行投資協議很重要,但別忘了在借助資源時,也要思考該資源使用上是否與公司發展方向、公司文化相符,避免因小失大,甚至核心團隊反而因此分崩離析的窘境。

(三)留意實質制度及營運面,維持公司競爭力

這裡可分為「公司本身」、「投資人」兩個面向談起。從公司角度切入,致力於「材料」、「人才」、「錢財」三才為維運公司的要領。新創公司往往憑藉著自身的技術、資訊、IP、特別的商業模式等作為號召,吸引市場上消費者,也吸引投資人的目光。而將這些商品或服務,落地為公司帶來金流的,有賴公司營運團隊成員,從而,人員管理及留才也是創業家的重要任務,除對於團隊的控制外,藉由員工ESOP等激勵制度等,都是常見的措施。

投資人也可能影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為此視當時合作的投資人性質而異。純財務型投資人、或純投資的VC等,其以投資為本業,多不介入公司營運,也因並非相同產業,就此議題風險較小。然而,也有更多是相同或競爭產業的大型企業、策略型投資人,欲以投資入股方式,美其名是綜效水平合作擴大影響力,但總不免有著獲取公司實質技術,創造出挪用技術的遐想,甚至逐步掌控公司營收,為後續收購等創造出有利的條件,創業家皆不可不慎。

(四)管理本身未注意所可能產生之風險

除投資協議內容外,還有法規風險。隨著公司型態不同,依公司法各有公司治理規定,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應定期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違反者恐面臨行政罰鍰。又,創業家應銘記並實踐「公司」資產與「創業家」財產分離的精神,特別是投資人進入公司後,基於股東等身分是可以實質了解公司資訊,此時如無透明的公司帳目及流程,常會衍生出財務爭議(例如:帳目不清、被指控濫用盜用,虧空款項),且公司會計帳目皆有公司法或稅法細緻規範,未能合規反而可能給予投資人以違法之名施壓,故建議創業家透過專業人員建立且落實良好的制度。此外,公司商品或服務也可能會涉及相關管制法規,如可事先確認,也可大幅降低觸法風險。

 

二、營運上常見的幾個問題及警訊

就此議題,提供幾個方向說明,提醒創業家可事先避免前人誤踩的坑。

(一)創業家董事競業限制解除

競業禁止及禁止勸誘約款是常見的保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措施,在投資協議中,常見投資人約定創業家遵循此約款,有些甚至將公司核心團隊人員也納入限制。如此一旦違反,不僅是違約,更可能產生刑事背信等風險。但競業禁止約款具體內容甚為複雜,創業家至少應確認具體期限、落入競業的範圍(如:競爭對手、工作性質),相應的補償對價(如限制對象是員工則更屬重要)。特別是創業家如果同時開設經營其他公司時,更需留意,甚至考慮事先解除創業家董事競業禁止約款。

(二)創業核心團隊成員意見不合

一路走來,創業團隊成員間的意見未必均相同,但如果發生董事間、總經理或CEO(執行長)與董事長意見不合時,如何處理?實務上有董事長制、總經理制的設計,此可在一開始就先定義,至少意見分歧時,仍有解決之依據,公司不致於停擺。倘不幸有解任職務情事,創業家們亦務必留意解任董事、或經理人的法定流程,畢竟逕行解任後產生的訴訟爭議,時有耳聞,其中針對經理人的部分,總經理、執行長基本上是公司法所規定經理人,亦可代表公司,其解任要經一定程序,因此在選任時不可不慎。此外,經理人未必是掛前述名稱,實務上採取實質認定下,也要留意職位上的權限範圍是否達經理人的判斷。同時,解任的成員可能為公司股東,後續可能對於公司做出的不利行為也須思考,簡而言之,退場後的幾步棋,都務必先行思量。

(三)其實任何細節都可能產生爭議

公司管理的議題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諸如公司資訊是否都要透明?公司要扁平或垂直式管理?同樣是創辦人團隊,公司如何決定其他創辦人或經理人的報酬?應該公開嗎?如何解決同工不同酬的問題?獎金跟固定報酬,何者較好?有時候創業家更可能面臨如何讓意見不合者退場,調整公司陷於僵局氛圍的情況。

 

三、綜合上述履約及經營,創業家可以怎麼做

逐步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透明的管理機制,此機制的建立可適時委請長期合作的法律、財會顧問,藉由專業的律師、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建議,能讓公司管理合法合規,降低營運上可能的風險。

遵循公司法相關規定及要求,董事會及股東會定期召開,透過良性溝通,在具有絕對控制權的前提下,將投資人也適度納入決策圈,以期建立良性溝通。正確的財務報表除為合規的作法外,也是與投資人建立基本信任的基礎。

 

四、小結

「億萬富豪谷底翻身」美劇給我們看到的是一時激情的成功創業故事,但劇本沒說的是,王子公主結婚後還是要回歸平凡的生活,創業成功後如何穩定地持續營運下去,才是真正的考驗。而投資協議簽署生效後,僅是起手式,創業家或許可作為獲得第三人肯定認可公司價值而有所鼓舞,但此僅是一時的,就像蓋房子打地基,沒有穩固的基礎,很難期待後續會有好品質的作品。但好的房子作品也不是只有地基,房子蓋起來後,還是要悉心的照顧及管理,才能有最好的發展。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